6163银河(股份)有限公司-Baidu百科 NO.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张潼发布时间:2017-01-04浏览次数:386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5号)、《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政规〔20148号)、《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通财规[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与分类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房屋和建筑物、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部门购置用作工作资料查询单价不足1000元的工具书及分发给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教育的批量读物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按教育部规定分为十六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机械;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及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的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学院资产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资产处置、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资产监督和奖励等。

第六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各系、部门、分校区为二级管理主体。

1、学院设置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简称资产办),其职责: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对各部门新增固定资产进行初审、汇总、统计;参与固定资产的采购、评审、验收;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入帐、资产标签加贴、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定期与财务处进行对帐,确保与财务处的帐帐相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定期组织资产清查;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对各个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等。

2、教务处、后勤处、薛窑科研实训中心作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或责任区内的固定资产的添置申请进行审核,组织采购、验收,对报废的资产进行审核、监督和控制,建立资产台帐,清查核对归口管理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教务处归口管理教学实验实训仪器类资产、公共教室配备固定资产如教学设备、课桌椅等;后勤处归口管理房屋资产、食堂等除教学用的公共类资产;薛窑科研实训中心管理薛窑校区的固定资产。

3、各系、部门是学院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二级管理部门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负责本部门新增固定资产的计划上报,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修。

3)配备兼职资产管理员,报资产办备案。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管理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帐、物。根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帐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4)固定资产管理员承担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经资产办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综合效益。

第八条各系、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申报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内容应包括购置物品名称、拟购型号、数量、市场参考价以及购置方式等,以书面形式经资产协管部门论证、审核后,由资产办汇总上报,经批准后,列入学院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在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内安排,不得超支。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项目的,应在追加预算后执行。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按计划中的购置方式组织采购。对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学院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能够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应列入政府采购计划。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计价。购置车辆时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评估价值入帐;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院办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来规定入账价值。

第十三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办和财务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五条添置固定资产按照学院预算,权限及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六条购入、调入和自制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经费来源,教学仪器设备有相关部门验收(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等由教务处、监审处、资产办共同验收),家具及后勤基础设施的验收由后勤部门、监审处、资产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一律持购货凭证或工程决算副本等相关证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帐单(入帐单须有部门负责人、采购员、领用人签字;图书类固定资产的入帐单由图文中心填制,确定保管人后,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再到财务报销。

第十七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经办理相关手续后,财务部门才可报销。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院各部门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处置权归资产办,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十九条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报废申请,对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资产办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注销,安全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院的固定资产。各使用部门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对大型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经常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对形成的各类合同、使用说明、维修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未按规定归档资料的,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承担管理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动用固定资产。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学院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固定资产帐目管理制度,做到帐帐相符。资产办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各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帐二级帐,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各建帐部门每季度一次将增减变动情况报资产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于学院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各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资产清查,盘点表报资产办;资产办每两年组织一次全院资产清查工作,确保学院固定资产的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办理,资产办同时要做好账务调整工作。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在不同部门间调拨的,必须办理调拨手续。调拨手续办理之前,原保管部门的保管责任不变。

第二十七条为了提高学院资产管理水平,应不断完善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健全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地发布院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八条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借用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借用手续。院内借用,须经部门领导同意,资产管理员登记备查;院外借用,需填写《固定资产借用审批表》,经院领导审批,交资产办备案。借用单位应按规定向学院缴纳租借费,借用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不因借用而发生改变。

第二十九条院办企业及其它学院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

第三十条因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人工作调动、岗位变动、长时间脱产进修或退休等,必须办理其责任范围内的资产移交手续并由资产办监交。移交手续办妥之前,人事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人员调动及相关手续。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是指因自然原因丧失使用价值或丢失、被盗、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确认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填写《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并进行公示,由专家组、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资产办进行现场评估鉴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进行处置,资产办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维护。

1、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需经财政局审核后批准核销。

2、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需报废的资产,由学院按规定审批后,报财政局备案。

3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单项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资产办及相关专业人员组织进行。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理。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上缴学院财务,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根据《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资产办审核后交财务处进行销账处理。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的奖惩

第三十五条学院建立固定资产奖罚制度,每年组织对各系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误,造成资产流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产办会同监审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根据损失大小、责任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经济法律责任。

1、未按本办法要求,放松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转让、处置固定资产的。

3、擅自将部门的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4、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部门固定资产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6、对未论证购买的资产造成闲置浪费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资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