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
| 发布人:人事处 发布时间:2021-03-15 浏览次数:219 |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建立“人岗相适、优绩优酬”的绩效考核机制,促进学校内涵建设与提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通人社薪〔2011〕19号)、《南通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意见(试行)》(通人社薪〔2012〕7号)和《关于进一步搞活市值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管理暂行办法》(通人社薪〔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宏观调控,总量控制。全校绩效工资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核定的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宏观调控。同时根据上级政策和学校财力状况,逐步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 (二)重心下移,分级管理。学校实行二级分配,进一步扩大二级单位的自主分配权,增强二级教学单位办学活力。 (三)分类管理,分类实施。按照不同类别进行管理,加强教职工在教书育人、科技创新、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考核,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时兼顾公平。 二、实施范围 全校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和租赁(派遣)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协议工资人员按其聘用合同执行,租赁(派遣)制人员不参与职责绩效工资分配。劳务人员不参与分配。 三、绩效工资组成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由学校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实施。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是解决分配的“公平”问题,由生活补贴、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按月随工资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关于调整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通人社薪〔2016〕15号),执行南通市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标准,根据教职工当前所聘岗位及工作年限确定标准,经市人社局核准后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是解决分配的“效率”问题,由学校自主制定分配方案,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实际贡献、工作业绩、岗位责任等因素,是学校搞活分配、完善激励奖励机制的重点。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包括职责绩效工资、业绩绩效工资和专项绩效工资三部分,全校三者之间的比例控制在4:4:2左右,其中专项绩效工资所占比例不超过20%。二级学院(部)制定的分配办法经各二级学院(部)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并通过,报学校备案;职能部门、教辅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制定的分配办法要广泛征求意见,采取书面形式在本部门内公示。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职责绩效工资 职责绩效工资实行二级单位总额承包,由二级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自主分配。 1、二级学院(部)职责绩效工资划拨方法 职责绩效总额=教师职责绩效工资+管理人员职责绩效工资+高级职称补差 (1)教师职责绩效工资=专任教师人数*基本教学工作量*每年基本教学工作量确定的金额 (2)管理人员职责绩效工资=(∑划拨系数*管理人员数)*每年划拨系数确定的金额 (3)高级职称补差=(正高人数*0.8+副高人数*0.3)*(基本教学工作量*每年基本教学工作量确定的金额) 2、职能部门、教辅部门职责绩效工资划拨方法 职责绩效总额=(∑划拨系数*管理人员数)*每年划拨系数确定的金额 3、相关系数 (1)金额系数:每年基本教学工作量确定的金额和每年管理人员划拨系数确定的金额根据当年奖励性绩效总额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2)划拨系数:从事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职责绩效工资,依据党委委员(非校领导)2.8、中层正职2.4、中层副职1.8、职员1.3、工勤人员1.1的系数划拨给二级单位。 4、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按照学校教学基本工作量相关规定执行。专任教师全年教学工作量不足基本教学工作量三分之二的,不享受职责绩效工资;超过三分之二未满基本教学工作量的,职责绩效工资按比例发放。 (二)业绩绩效工资 主要用于教职工相应业绩绩效的考核分配,包括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津贴、超工作量津贴和班主任津贴。 1.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津贴 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津贴总额=(∑基数*教职工数)*考核系数,划拨给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在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分配办法。各基数金额根据不同职级确定,由学校党委会根据当年奖励性绩效总额研究决定。考核系数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确定,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考核系数1.1,合格考核系数1,不合格考核系数0.8以下。 2.超工作量津贴 超工作量津贴包括教学超工作量津贴和管理超工作量津贴,具体如下: (1)教学超工作量津贴 按照每生530~580元标准(留学生3倍)划拨给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部),具体金额由学校党委会根据当年奖励性绩效总额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部)依据学校教学超工作量津贴考核发放相关规定,在教务处指导下制定分配办法,用于发放教学超课时、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实训中心主任等津贴。公共课学生数按公共课的课时占比折算,外聘教师和部门人员的讲课金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承担(外聘教师讲课金不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 (2)管理超工作量津贴 管理超工作量津贴总额=∑基数*管理人员数,将总额划拨给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在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分配办法。各基数金额依据全校教学超工作量津贴平均水平,按照不同职级确定,由学校党委会根据当年奖励性绩效总额研究决定。 二级学院(部)管理人员包括中层干部、教学秘书(含办公室主任)和辅导员(含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含办公室主任)计算标准如下:学生数在1000人以内,按1人标准计算;学生数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内,按1.5人标准计算;学生数在2000人以上,按2人标准计算。辅导员(含团总支书记)根据实际人数计算。 3.班主任津贴 按照每生70~100元标准(留学生3倍)划拨给学工处和二级学院,具体金额由学校党委会根据当年奖励性绩效总额研究决定。二级学院依据学校班主任津贴考核发放相关规定,在学工处指导下制定分配办法。 (三)专项绩效工资 包括人才专项奖励、创收绩效奖励、招生专项奖励、重大成果(含教科研)奖励、重大项目奖励、兼职党务/工会人员补贴、博士奖励、非职务性劳务补贴、值班补贴、驾驶员奖励、党委委员(非校领导)车贴、绩效调节金等。专项绩效工资实行全年总额控制,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各专项具体额度,实行“一年一定”。 1.人才专项奖励:由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制定具体考核奖励方案,提交校长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2.创收绩效奖励:由继续教育学院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提交校长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3.招生专项奖励:由招就处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提交校长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4.重大成果(含教科研)奖励:由科技处、教务处制定具体奖励方案,提交校长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5.重大项目奖励:由组织部、党政办制定具体奖励方案,提交校长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6.兼职党务/工会人员补贴:分别由组织部、工会制定具体补贴方案,提交校长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7.博士奖励:按照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相关制度执行。 8.非职务性劳务补贴:包括评审费、评标费、考务费等,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9.值班补贴:学校统一安排的值班,由党政办依据上级文件提出发放办法,提交校长会研究通过后执行。二级单位的值班、加班,在该单位的超工作量津贴中支付。 10.驾驶员奖励:包括里程补贴和安全奖等,由党政办制定具体奖励方案,提交校长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11.党委委员(非校领导)车贴:由人事处依据市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方案,提交校长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12.绩效调节金:由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具体方案,提交校长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五、实施中相关政策规定 (一)学校领导奖励性绩效核定:学校主要领导按江苏省文件规定,其他领导建立合理级差。即:校级正职2.5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校级副职2.0倍。 (二)经学校批准外出挂职、借调至外单位工作的专任教师,挂职或借用期间视同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和基本教科研工作量。 (三)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境外)进修、访学和企业实践等的专任教师,期间视同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 (四)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按照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相关制度执行。 (五)经组织安排,退出现职务的校领导、中层干部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中层干部换届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层副职被提拔为六级职员,根据“学校六级职员岗位选拨聘任工作方案”,参与分工者,按照中层副职享受相应奖励性绩效。 (六)执行教学工作量转换为基本教科研工作量的规定,转换具体规定按照学校教科研基本工作量相关规定执行。 (七)长期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人员按学校教职工请假相关制度执行。 (八)退休人员、辞(离)职人员的奖励性绩效按当年在校在岗工作时间按比例核拨。 (九)新进人员,每月15日前(含)报到上岗工作,从当月起按照全月发放奖励性绩效;15日后报到上岗工作,从当月起按照全月的1/2发放奖励性绩效。 (十)教职工发生岗位变动的,从聘任新岗位的次月起执行新岗位的奖励性绩效标准。 六、附则 (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不发放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不发放当年的奖励性绩效。上述人员的基础性绩效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履行学校决策程序后形成正式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办法从2021年1月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