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原则,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 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工会章程、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够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二)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监督能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有主人翁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三)有良好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能广泛联系群众,敢于为群众说话,热心为群众办事,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群众基础好。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在学校的民主建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代表教职工利益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任期内作为提案人或附议人至少提交提案1份,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产生应当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应当包括: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组成比例、代表产生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20%。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六条 代表选举在在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二级学院(部)选举。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二级学院(部)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缺额,在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由15—1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与监督工作委员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设主任1人。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专门委员会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差额提出,在报经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届期为3年或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者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应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学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听取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凡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会议决议。
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未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收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适时评选优秀提案。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我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二级学院(部)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正式代表一般按教职工人数的30%左右比例确定,最低不少于20名,一线教职工代表名额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7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及本部门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二级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主席团人选,党组织负责人一般提名为主席团团长人选。本单位选举产生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为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级教代会届期3年或5年,与二级工会同时换届。届内实行年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
二级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员和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如需修改,由执委会研究决定,并提交代表大会通过,解释权归教代会执委会。

